法律聲明

服務提供之一般條款與條件

本條件適用於 AUTOCAFLER, S.L.(CAFLER)與透過 www.cafler.com 訂購服務之使用者之間。

本翻譯僅為方便理解而提供。本條款與條件之西班牙文版本為具法律約束力之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西班牙文版本為準。

1締約程序前之資訊

本一般條件適用於「AUTOCAFLER, S.L.」公司(以下簡稱 CAFLER)與任何透過網站 www.cafler.com 進行線上購買之自然人或法人之間,不論其商業或營業活動為何(以下簡稱使用者)。本網站 www.cafler.com(以下簡稱本網站)為 AUTOCAFLER, S.L. 所有,其稅籍編號(CIF)為 B42749473,登記住所位於 Carrer de Balcells, 29, Planta baixa, Gracia, 08024 巴塞隆納,已於巴塞隆納商業登記處登記。

CAFLER 保留對本一般締約與使用條件進行其認為適當之修改之權利,並將於自修改後第一次購買確認前事先告知。前述修改得以法律所允許之任何方式為之,並於其公布於網站期間且在未經後續修改有效取代之前具有強制約束力。然而,CAFLER 保留於特定情形下適用特別締約條件之權利,當其認為適當時,該特別條件優先於本一般條件適用,並將於適當之時間與方式予以公告。

本一般締約與使用條件規範 www.cafler.com 所提供資訊之提供,以及 CAFLER 與 www.cafler.com 網域使用者之間所產生之商業交易。訂購所提供之任何服務即表示使用者毫無保留地接受本一般締約條件之全部與各項條款。

無論如何,本文件所含之一般使用條款均具強制性與約束力;任何不接受本條款之人,應避免使用本入口網站及/或 CAFLER 之服務。本一般締約條件不構成 CAFLER 與使用者之間任何合夥、委任、加盟或勞動關係之契約。

2服務說明

本網站之目的在於為使用者提供一種快速簡便之方法,以訂購(其中包括)由經認證之專業駕駛將使用者車輛自相應表單所填寫之取車地址運送至 CAFLER 所決定之車輛技術檢驗(ITV)站之服務。使用者得透過本網站,於服務完成後寄送電子郵件至 soporte@cafler.com,載明服務識別資訊(電子郵件、日期、車牌)及其稅務資料,以索取所提供服務之發票。發票將以電子方式寄送至使用者所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若使用者於索取發票之郵件中如此表示,亦可免費以普通郵件寄送紙本實體發票。

為釐清起見,上述 CAFLER 服務僅針對小客車類型之車輛提供,所謂小客車係指機車以外、專為運送人員而設計與製造、含駕駛在內座位數最多 9 個之汽車。

CAFLER 不保證 ITV 站之檢驗結果令人滿意。因此,CAFLER 對此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本免責聲明不影響使用者於訂購與 CAFLER 合作廠相關之附加服務時,對該等與 CAFLER 相關聯之修車廠所享有之法定權利。

使用者明確聲明知悉、理解並接受使用條件及本一般締約條件。同樣地,使用者聲明其已成年,並具備訂購 CAFLER 服務所需之法律能力與行為能力。

為向 CAFLER 訂購服務,使用者無需於本網站註冊,惟於締約過程中,使用者須提供有效之電子郵件地址以接收所訂購服務之相應通知,此為不可或缺之要件。

CAFLER 之使用者未先接受 CAFLER 所提供服務之一般條款及本網站之隱私政策前,不得訂購服務。

服務訂單之確認表示使用者接受該服務之規格與特性。同樣地,使用者於服務說明中所含之銷售條件,在其不違反法律或 CAFLER 之一般使用條款及其他政策之範圍內,受其拘束。

3價格

CAFLER 所提供服務之價格於本網站以歐元標示,並含加值稅(IVA)。若適用任何其他稅捐或規費,將予以註明。

服務價格應由使用者於締約時,透過本網站為此目的所設置之付款方式,使用信用卡經由 Stripe 平台支付。

於付款過程中,若使用者持有折扣碼,應予以輸入以便套用。

CAFLER 保留隨時並單方面修改其透過本網站所提供服務價格之權利。為向客戶保證其服務價格之確定性與安全性,價格以下單當時網站上有效之價格為準。

4服務之一般條件

4.1 服務之訂購

客戶於填寫問卷時,將選擇進行 ITV 服務之日期與時間。服務訂購完成後,將收到一組追蹤號碼,用以於 https://tracking.cafler.com 追蹤服務狀態。於前述網站上,客戶亦可取消其服務。

若使用者於預定提供服務日期之前一日 18:00 前取消,得免費取消服務,並退還價款及 ITV 規費。

若使用者於預定提供服務日期之前一日 18:00 後取消,得取消服務,惟僅退還 ITV 規費。

無論如何,為辦理服務取消,使用者須依照 https://tracking.cafler.com 所載步驟辦理。

4.2 取車

CAFLER 之專業駕駛將於使用者所指定之地點取車,並相對於約定之時段保留十五(15)分鐘之彈性。

車輛油箱須有足夠之燃料以完成服務,不得處於存量警示(油表見底)狀態。否則,視為使用者取消服務。

車輛須具備有效之強制保險、行車執照及技術規格證明。前述文件須於取車時交予 CAFLER 之專業駕駛。否則,視為使用者取消服務。

CAFLER 對車內之貴重物品不負保管之責。

CAFLER 對車輛於取車及交車路程中之電氣或機械故障不負責任,於此情形下,使用者應負擔拖吊服務之費用,無論係將車輛歸還使用者或將車輛移至修車廠,悉由使用者選擇。

取車時,車輛將由 CAFLER 之專業駕駛進行目視檢查,並就車輛前部、後部及側面拍照,並記錄可能之損傷或瑕疵。

使用者證明其為車輛之唯一且實際所有人,或於不然時,對車輛具有處分權,且已成年並具備充分能力,足以授予 CAFLER 提供服務之充分授權,從而同意為完成所訂購服務而為必要之移動與行為。

4.3 服務之提供

車輛取得後,CAFLER 之駕駛將由 CAFLER 選擇將其駛至一處 ITV 站,以便接受相關檢驗。

所取得之車輛,必要時得由 ITV 站人員於其場區內使用,以進行與所訂購服務相應之檢驗。

4.4 車輛之交還

若檢驗結果為不合格,CAFLER 將與使用者聯繫告知,使用者得於下列二者間決定:要求 CAFLER 將車輛交至 CAFLER 之合作修車廠,或將車輛交還使用者。

若使用者選擇將車輛送至 CAFLER 之合作修車廠,修車廠於研判異常後,將向 CAFLER 寄送估價單以供其審核。經審核確認後,將寄送予客戶以供接受或拒絕。於使用者接受之情形,修車廠將修復該異常,CAFLER 將再次將其送往通過 ITV,且不就該服務額外收費。

無論使用者係希望於 ITV 檢驗不合格後直接取回車輛,或拒絕 CAFLER 網絡中修車廠所提供之估價,修復異常之責任均歸使用者;若使用者要求第二次取車以再次將車輛送驗,且檢驗站不就此再次收費,使用者須於進行第二次檢驗之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若於檢驗不合格後,使用者選擇接受 CAFLER 合作修車廠所提供之瑕疵修復估價,於修車廠完成修復後,CAFLER 將與使用者聯繫,約定新的時段,以便將車輛送至 ITV 站進行新的檢驗。

若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且使用者之車輛未被宣告適合上路,使用者應負擔拖吊服務之費用,無論係將車輛歸還使用者或將車輛移至修車廠,悉由使用者選擇。

若檢驗結果為合格,或雖不合格但使用者選擇直接取回車輛,車輛之交還將由 CAFLER 之駕駛交予原交付車輛之同一人,並於原取車之同一地點,自取車起最多二(2)小時內完成。

車輛交還使用者後,CAFLER 之駕駛將再次目視檢查車輛,並就車輛前部、後部及側面拍照。

使用者得要求 CAFLER 將照片寄送至其電子郵件地址。

5保證與申訴

CAFLER 不保證 ITV 站之檢驗結果令人滿意。因此,CAFLER 對此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本免責聲明不影響使用者於訂購與 CAFLER 合作廠相關之附加服務時,對該等與 CAFLER 相關聯之修車廠所享有之法定權利。

CAFLER 對車輛於取車及交車路程中之電氣或機械故障不負責任。

車輛於取車時及於 ITV 站檢驗後交還時,均將由 CAFLER 之專業駕駛進行目視檢查,並就車輛前部、後部及側面拍照,並記錄可能之損傷或瑕疵。

CAFLER 對國家治安機關於運送期間因駕駛之駕車行為而對車輛所科處之違規駕駛罰款負責。CAFLER 對於對車輛及/或其所有人所科處之任何其他罰款不負責任,例如(以例示而非限制方式):車輛瑕疵,如以燈泡燒壞之狀態行駛、以 ITV 檢驗逾期之狀態行駛等。

若於 ITV 站檢驗車輛後,車輛出現取車當時不存在之損傷或瑕疵,使用者得要求 CAFLER 對其負責,為此將開立相應之事故報告,送交 CAFLER 所投保之保險公司。

使用者經由使用本網站,接受並承認(且不具限制性)CAFLER 對 CAFLER 合作修車廠所提供之服務不負責任,亦不提供任何保證。

前述內容不影響買方對修車廠所享有之法定權利。

若就 CAFLER 合作修車廠所提供之服務發生事故,使用者應直接與該修車廠聯繫,並依照該修車廠所設之申訴程序辦理。

CAFLER 已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民事責任保險,承保於車輛保管期間,對處於其持有之機動車輛因毀損、竊取或滅失所生之民事責任。下列項目不在該保單承保範圍內:存放於車輛內部之物品或貨物、製造瑕疵、有瑕疵之修復或隱藏性損害,以及因車輛保養疏失而難以察覺之損害。為此,並鑑於車輛車窗上之小撞擊或裂痕難以察覺,且該等情形可能因運送過程中之溫度變化等而變得明顯,CAFLER 就此類損害概不負責。

6責任

AUTOCAFLER, S.L. 公司及其主管、股東或代理人,對使用者或第三人可能遭受之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所謂損失或損害,係指任何直接、間接、懲罰性或衍生性之損失或損害,以及所失利益;亦包括商譽之損失;任何資料或契約之損失;以及因營業活動中斷、機會喪失、預期節省之損失、管理時間或工時之損失所衍生或相關之損失或損害。

以上一切,不論與 CAFLER 所提供服務、與本網站,或與本網站或任何連結至本網站之網站之使用、無法使用或使用結果,或此等網站上之資料相關之契約或非契約責任為何,均屬之。

CAFLER 依本網站使用條件所定,對本網站之內容負完全責任。

7工業與智慧財產權

CAFLER 網站之所有資訊、資料、內容與素材,包括但不限於標誌、商標、標識、圖形、圖像、價格、網站設計、版面配置、產品/服務之呈現與配置、設計之色彩配置、資料庫及原始碼,均受工業與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CAFLER 對其全部享有所有權及/或依法得加以利用之權利。

CAFLER 網站之使用者,僅得於嚴格必要之範圍內、以使訪客及/或使用者得進行私人、個人及非商業用途之方式使用其內容。對其內容之任何其他使用、重製及/或利用,均明文禁止,並構成對於本條款與條件架構下與 CAFLER 所訂契約義務之違反,以及對適用之工業與智慧財產權法律及/或任何其他被認定遭違反之法律之違反。若訪客及/或使用者欲進行未經同意或受禁止之使用、重製及/或利用,須事先取得 CAFLER 明示、書面並經簽署之授權。

使用者在任何情形下,均無權以明示授權以外之方式使用、重製及/或利用 CAFLER 網站或其內容。就此而言,以商業為目的使用自動化系統或軟體,以自本網站取得/擷取資料之行為,完全禁止。

使用者無權以商業為目的,直接或間接使用/利用 CAFLER 之標誌/標識/商標,包括(但不限於)用於其中繼標籤(metatags)、網址、連結、標題、產品或服務之描述。

同樣地,嚴格禁止使用者使用逆向工程技術、內容反編譯技術及/或任何其他技術或方法,以明示授權以外之方式使用 CAFLER 網站及/或其內容。

網站所含之資訊與素材,係由 CAFLER 自被認為可靠之來源取得,並已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所含資訊正確。

CAFLER 保留無須事先通知即得修改、暫停、取消或限制其網站內容、連結或透過其取得之資訊之權能。

CAFLER 對使用者可能對其網站(包括其中所含之資訊及服務)所為之不當使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任何情形下,CAFLER、其分支機構及/或營業處所、其董事及/或受任人、員工,以及一般而言其經授權之人員,對任何種類之損害、損失、請求或費用,不論其係直接或間接源於本網站之使用及/或散布,或源於經由本網站取得或存取之資訊,或源於其電腦病毒、運作故障或服務或傳輸之中斷,或源於使用本網站時之線路故障(不論係直接連線或經由連結或其他方式),均不負責;就所有法律效果而言,此構成對任何使用者之告知,即此等可能性與事件均可能發生。

本網站為 CAFLER 所有。本網站及其各頁面、畫面、其所含資訊、其外觀與設計之智慧與工業財產權及利用與重製權,以及自本網站連結至 CAFLER 任何子公司及/或受控制公司其他網站之連結(「超連結」),除明示另有規定外,均為 CAFLER 之專屬財產。本網站所提供與呈現之任何名稱、設計及/或標識,以及任何產品或服務,均為 CAFLER、其子公司及/或受控制公司或第三人所合法註冊之商標。其合法權利人以外之人,未經其權利人明示且明確之同意而不當使用上述者,得依西班牙及/或歐盟法律體系中現有之一切法律途徑予以舉發及追訴。

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與商標已適當標明,所有存取本頁面者均須予以尊重;使用者就此可能所為之使用,非 CAFLER 之責任,其責任專由其本人承擔。

未經 CAFLER 事先書面授權,禁止重製、傳輸、修改或刪除本網站之資訊、內容或警語。CAFLER 之網際網路頁面可能包含連結至其他第三人頁面之連結。因此,CAFLER 對於可能出現於第三人頁面之內容不負責任。

任何重製、儲存、轉換、散布或公開傳達之行為,不論全部或部分,均須取得 CAFLER 之明示同意。

明文禁止未經事先同意,於 CAFLER.com 以外之網站中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可連往本網站之超連結。無論如何,於我方以外之網站上存在超連結,均不表示與設置該超連結之網站所有人之間存在任何商業或營業關係,亦不表示 CAFLER 接受其內容或服務。

使用者及/或訪客違反本條款與條件,將使 CAFLER 有權採取其認為適當之法律行動,不論係刑事或商事途徑,以達成停止違法行為之目的,並就所造成之損害請求適當之損害賠償。

8準據法與管轄

本一般締約條件適用西班牙法律,具體而言適用下列規定:1998 年 4 月 13 日第 7/1998 號《一般締約條件法》;1999 年 12 月 17 日第 1906/1999 號《皇家命令》(規範附一般條件之電話或電子締約);1999 年 12 月 13 日第 15/1999 號《個人資料保護組織法》;1996 年 1 月 15 日第 7/1996 號《零售商業規範法》;2002 年 7 月 11 日第 34/2002 號《資訊社會服務及電子商務法》;以及 2007 年 11 月 16 日第 1/2007 號《皇家立法命令》(核准《消費者與使用者保護一般法》之整編文本)。

雙方就爭議之解決,並拋棄任何其他審判籍,合意由其選擇,由使用者住所地之法院與審判機關管轄。

如對本條件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 soporte@cafler.com